月薪8万元,浙江62岁工程师离职不久后去世,工资并未足额发放,家属追索欠付工资{共计28万}元——,法院判了
本文转自【FM93交通之声】;
今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正式施行,新增“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案由,从司法层面破除了“超过退休年龄即劳务关系”的单一认定模式。近日,宁波鄞州法院审结一起超龄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该案是最高法新增“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案由后,宁波宣判的首例案件。
崔某,1961年8月生。2023年9月,时年62岁的他与被告浙江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在该公司担任工程师,月薪8万元。
2024年2月,该公司实际发放工资4万元,同年3月至5月工资均未按时发放。
2024年5月31日,崔某提出离职。2025年3月17日,崔某去世。其配偶孙某及两个女儿作为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欠付工资共计28万元。案件经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本案系与超龄劳动者有关的劳动报酬争议,应当适用“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案由。
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应当及时足额发放,被告公司未发放2024年3月至5月工资事实清楚。
被告主张崔某系因未履行出资义务、未落实发明专利而离职,双方已无工资争议,但由于未提供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崔某的股东身份以及出资问题,并不影响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因崔某已死亡,其生前劳动报酬属于遗产,三原告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被告支付28万元劳动报酬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向三原告支付崔某的劳动报酬28万元(税前)。
法官说法
本案是法院适用“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新案由作出的宁波市首例判决,具有重要的规则导向与社会价值。
一是实现司法理念从“身份定性”向“权益保障”的根本转变。本案明确了超龄用工“劳务关系为基础,法定劳动权益为补充”的复合属性,将劳动报酬等劳动法核心权益嵌入其中,直接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及举证责任倒置等规则,极大降低了超龄劳动者维权门槛。
二是构建“双轨制”保护体系,精准回应超龄用工的复杂需求。对于获取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四项底线权益,适用“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走劳动争议程序,体现社会法的底线保护;另一方面,对于经济补偿金、违约金等双方自由约定的其他事项,适用“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走民事诉讼程序,尊重意思自治。既避免了“一刀切”认定劳动关系的僵化,也堵住了超龄劳动者核心权益无法可依的漏洞。
三是释放“银发资源”有序参与经济社会建设的司法信号。本案判决宣告了司法机关对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的坚决保护立场,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保障老年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来源:平安鼎